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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二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唐中陶与刘学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中陶,刘学张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589号原告:唐中陶,农民。委托代理人:黄峻峰。被告:刘学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中陶与被告刘学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中陶于2015年8月17日以被告刘学张同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中陶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中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唐中陶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许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