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项博与张红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博,张红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306号原告:项博。被告:张红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博与被告张红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博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项博负担。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