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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丹阳市信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谢长全、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信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谢长全,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986号原告丹阳市信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新征路。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竹义,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长全。被告刘燕。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丹阳市信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长全、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竹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长全、刘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丹阳市信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谢长全与被告刘燕系夫妻,2013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谢长全签订借款合同,被告谢长全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期限为2013年9月29日至2014年8月1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0元并承担律师代理费5000元及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谢长全、刘燕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谢长全与被告刘燕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谢长全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谢长全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期限为2013年9月29日至2014年8月10日,借款月利率为8.4‰,按月结息。如果因被告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被告应承担为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同日,原告向被告谢长全发放借款500000元,被告在借款借据中盖章确认。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谢长全、刘燕立即归还借款500000元并承担律师代理费用5000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另查明,原告为本案纠纷委托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转账支票存根、结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电子汇划收款回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谢长全向原告借款5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未能按期还款,按照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上述借款系发生在被告谢长全、刘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为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谢长全、刘燕归还本金5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谢长全、刘燕未能按期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被告谢长全、刘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未能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负,并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长全、刘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信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共计50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450元,由被告谢长全、刘燕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光俊代理审判员  郦 超人民陪审员  姜汝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美娟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