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五小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买新法与望天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新法,望天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卢民五小初字第1号原告买新法,男,1971年生,回族,农民,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张彩婷,卢氏县东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望天生,男,1969年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原告买新法为与被告望天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程军平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买新法及委托代理人张彩婷、被告望天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买新法诉称:他给被告望天生修建楼房,被告望天生下欠他工资款4350元,他多次讨要,被告望天生拒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望天生支付工资款4350元及利息。被告望天生口头辩称:他欠到原告买新法建房工资款4350元属实,因原告买新法未按建筑标准施工,所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所以未付款。原告买新法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为:建房协议和欠条各一份,以此证明他给被告望天生建房,被告望天生欠到他工资款4350元的事实。被告望天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望天生对原告买新法提交的证据材料未提出质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基础上,本院对以上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真实有效,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质证意见,结合庭审调查情况,本院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2月22日,原告买新法与被告望天生签订协议,约定由原告买新法给被告望天生建设第二层房屋的主体。同年3月第二层房屋主体建成。被告望天生给付原告买新法部分建房工资后下欠4350元未付。2015年6月2日,被告望天生给原告买新法出具欠到建房工资款4350的欠条一张。后原告买新法多次向被告望天生讨要欠款,被告望天生以原告买新法所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付,为此,原告买新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望天生欠到原告买新法建房工资4350元,由其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望天生理应支付。被告望天生辩称原告买新法所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望天生应另行解决。因欠条并未约定利息,原告买新法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望天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买新法工资款4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望天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程军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