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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恢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与徐金喜、徐正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徐金喜,徐正立,徐正雨,胥学军,徐明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驻地。负责人:刘强,行长。被执行人:徐金喜,农民。被执行人:徐正立,农民。被执行人:徐正雨,农民。被执行人:胥学军,农民。被执行人:徐明元,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楼支行与被执行人徐金喜、徐正立、徐正雨、胥学军、徐明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商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胥学军配偶苏小云有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金喜、徐正立、徐正雨、徐明元、胥学军、胥学军配偶苏小云银行存款15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同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