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0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南孟清申请执行郑银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01565号申请人南孟清,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农民,现在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郑银华,女,蒙古族,1983年1月12日出生,农民,现在巴林左旗。申请人南孟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2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郑银华退耕还林及粮食补贴款217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永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敬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