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执字第05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苏州奋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凡希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奋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凡希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第0561-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奋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城)凤阳路庄前段。法定代表人陈东平,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凡希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康阳路299号。法定代表人朱建华,总经理。苏州奋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凡希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4)相商初字第0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苏州凡希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苏州奋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6627元,被告定于2014年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58元,由被告苏州凡希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凡希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苏州奋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凡希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627元及垫付的受理费等358元。本院依法受理了苏州奋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后,于2014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苏州凡希纺织服饰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要求其在2014年4月4日前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因无人签收,信函被退回。期满后,被执行人苏州凡希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同时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表、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于15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4年8月8日,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凡希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苏州凡希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华实施司法拘留15天。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苏州凡希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为自然人控股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50万元,公司厂房系租赁,因经营不善、欠债较多于2013年11月停止经营,2013年度结欠115名工人工资计891928元由所在地政府垫付,该公司的机器设备后经处理,但尚不足支付职工工资。法院赴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房屋管理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以便法院能及时执结案件。申请执行人现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对该案件程序上终结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商初字第0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唯华执行员 邹建良执行员 徐 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