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3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赵健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717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健新,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7252。关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赵健新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58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健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康城支行帐号62×××79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如果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秀珊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