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罗美连与陶孝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美连,陶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489号申请执行人罗美连,女,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被执行人陶孝平,男,汉族,安化县人,职工,住安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美连与被执行人陶孝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陶孝平应按照(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赔偿医药费等经济损失8852.01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陶孝平银行存款8985元,申请执行人罗美连领取执行款8985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陶孝平给付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谌 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蒋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