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民初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2583号原告:毛某某,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王某,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社区工作人员,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毛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思义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育有一女。在共同生活的十几年里,被告因性格原因与原告家人不睦,长期不相往来,经多次沟通未果。被告不顾及夫妻情分,原告到家后被告把房门反锁,原告于2014年年初提出协议离婚,且开始分居,但被告多次无理纠缠,屡次骚扰原告亲属和朋友,并以言语威胁原告,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名存实亡。现诉请要求离婚。被告王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未成年女儿需要双方抚养教育,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系同学,双方于1998年自由恋爱,于2000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非常好,互相尊重对方,双方从未发生过打骂。2002年生育了女儿,现年13岁。对原告指出的缺点,被告认为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被告意识到了在婚姻生活中有很多做得不好,不足的地方,忽略了原告的感受,忽视了沟通。被告会吸取教训,及时沟通释然误会,争取与原告重归于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0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好,于2002年生育一女,取名毛某甲。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和亲属关系问题常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有所淡漠。2014年10月左右,原告毛某某提出离婚,并离家居住,但偶尔会回家。2015年6月,原告毛某某再次提出离婚,双方协商未果后,原告毛某某再次离家居住至今。上述事实,有结婚状况表、结婚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又生育了共同的子女,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原、被告由于性格、生活习惯等原因发生的家庭矛盾,究其原因是原、被告之间缺乏信任和理解。在家庭生活中,双方都应看到对方为家庭所付出的,彼此体谅对方的难处,互相信任,互相扶持,加强沟通和理解。只要双方珍惜夫妻缘分,努力尝试更好的相处方式,双方的关系是可以搞好的。原告请求离婚,但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毛某某和被告王某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已交),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思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向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