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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执民字第15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马大欢与上虞顶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马大欢,上虞顶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1546-2号申请执行人马大欢,身份代码431223196305301618。被执行人上虞顶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丽芳。马大欢与上虞顶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绍兴市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绍虞劳人仲案字(2015)第42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64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2015年8月7日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是为了保证执行时效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民字第15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