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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朱巧香与宋永波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巧香,宋永波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291号原告:朱巧香。委托代理人:施乐生。被告:宋永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巧香与被告宋永波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巧香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巧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巧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巧香负担。审 判 员  应 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俊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