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赤峰柳厦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冬冬、王建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柳厦商贸有限公司,王建新,张冬冬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061号原告赤峰柳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白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文忠,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新,男,1982年2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新城区。被告张冬冬,女,住址同上,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柳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冬冬、王建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柳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柳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柳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1元,邮寄送达费6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2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柳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侯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