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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赤峰柳厦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冬冬、王建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柳厦商贸有限公司,王建新,张冬冬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061号原告赤峰柳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白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文忠,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新,男,1982年2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新城区。被告张冬冬,女,住址同上,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柳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冬冬、王建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柳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柳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柳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1元,邮寄送达费6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2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柳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侯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