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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周小东与王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东,王运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298号原告(反诉被告)周小东,男,汉,1979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何素林,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王运彬,男,汉族,1961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杨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周小东诉被告王运彬(反诉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反诉被告)周小东于2015年8月17日、被告(反诉原告)王运彬于2015年8月17日均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分别撤回本诉和反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本诉原告周小东和反诉原告王运彬撤回本诉和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周小东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运彬承担。审 判 长  刘根富审 判 员  杨 娟代理审判员  闵 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欣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