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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民二终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雨云、汪建因与被上诉人王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雨云,汪建,王清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二终字第17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雨云。委托代理人邓国华,沅江市兴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清明。委托代理人刘化文,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赵雨云、汪建因与被上诉人王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8月12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汪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定上诉人汪建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已作出(2015)益法民二终字第171-1号民事裁定,裁定上诉人汪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雨云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赵雨云撤回上诉,未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雨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赵雨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立群审判员  徐学庆审判员  彭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义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