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40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407号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郝某某,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苗亚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建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