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执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艳凤与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莫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莫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莫执字第00328号申请人刘艳凤,女,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莫旗。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莫旗支公司,所在地莫旗。法定代表人常宵雯,职务经理。2015年6月25日本院受理了刘艳凤申请执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莫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一次性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莫执字第00328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金 戈审判员 李冬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