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涉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江彦林与李保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彦林,李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涉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江彦林,农民。被执行人李保良,农民。本院在执行江彦林申请执行李保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彦林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立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保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李保良已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油款3878元履行完毕,申请人江彦林自愿放弃其它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4)涉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晓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