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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赵林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林,王启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167号申请执行人赵林。被执行人王启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启超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启超的银行存款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