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民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代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岷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杨某甲,男,汉族,农民。被告代某甲,又名代某甲,女,汉族,农民。原告杨某甲诉被告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1993年4月19日登记结婚,1993年5月26日生育一女孩杨某乙,已出嫁。在孩子两岁时被告在未给原告打招呼的情况下离家出走,至今不知下落,从1995年出走至今已有20年的时间,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解除原、被告不幸的婚姻关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离婚。被告代某甲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甲与被告代某甲于1993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同年5月26日生育一女孩杨某乙,现已成年。1995年8月间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户口复制笔录,证实双方身份的事实。2、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岷县某某镇某某某村证明,本院调查被告妹妹代某乙的笔录,证实被告离家10多年的事实。3、原告陈述,杨某乙户口复印件证实孩子生育1993年5月26日现已成婚的事实。4、2015年5月14日民主与法制时报刊登代某甲公告,证实向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原告无异议,被告缺席视为放弃质证,应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代某甲离家出走10多年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分居多年,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讼离婚,应准予其离婚,婚生女儿已成年,不涉及抚养问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代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天祥代理审判员 包军平人民陪审员 包耀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景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