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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与刘建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馆陶县国土资源局,刘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馆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馆陶县新华街**号。法定代表人丁付超,现任馆陶国土资源局局长。被执行人刘建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馆国土资行罚字(2014)3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撤销了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馆国土资行罚字(2014)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成忠审判员  高俊玲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