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黄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韦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兰黄民初字第75号原告韦某。被告黄某甲。原告韦某为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燕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某、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丙。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未经深入了解就划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性格原因经常争吵,被告对原告及其不信任,经常胡乱猜忌原告在外面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双方关系恶化,原告于2011年3月份愤然离家至今。鉴于双方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又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且自2011年3月原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黄某乙、婚生子黄某丙随原告生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身份情况及婚后生育子女情况;证据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被告黄某甲辩称,被告不愿意离婚,也不愿意把两个孩子给原告。原告自己离家出走,被告又没有赶她出去,被告干嘛要离婚。原告真的离婚,那么原告需要赔偿被告的损失。按被告的想法,最好原告回来抚养孩子。被告没有证据提供。经审理,因被告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认定,并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名黄某乙,××××年××月××日生一子黄某丙。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女一子,在生活中并无大的原则性分歧与矛盾,只要双方今后相互包容,彼此珍惜,婚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韦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韦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至迟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潘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潘华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