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梁山启宸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启宸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413号原告梁山启宸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北陶庄村南。法定代表人陶先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街劳动服务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文化路向西延伸段凤凰城商业街11号楼北70号。法定代表人盛保森。原告梁山启宸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山启宸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连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