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4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刘孝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刘孝荣,梁永生,王德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4115号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刘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马舒啸(特别授权代理),该社职工。被告刘孝荣,男,生于1970年3月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梁永生,男,生于1963年4月7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王德友,男,生于1966年11月6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被告刘孝荣、梁永生、王德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于2016年8月17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士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秀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