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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刑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储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刑初字第0013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储某,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家住岳西县。被告人储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9月6日被安徽省潜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被告人储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4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刑诉〔2015〕113诉书指控被告人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冰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7日晚20时许,被告人储某在岳西县天堂镇城西加油站附近棋牌室打牌,与岳西县天堂镇回龙社区居民王某丙发生争执,储某用一把锅铲砸向王某丙头部,致使王某丙头皮创口累计达到9cm。经岳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王某丙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储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储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晚20时许,被告人储某在岳西县天堂镇城西加油站附近的棋牌室打牌时,与岳西县天堂镇回龙社区居民王某甲发生争执。随后王某甲的哥哥王某丙冲进来,也与储某发生争执,王某丙打了储某脸部一巴掌。储某遂跑进棋牌室的厨房,拿起一把锅铲,向王某丙头部砸去,致使王某丙头部受伤,头部创口累计达到9cm,后储某与王某丙、王某甲发生互殴。经岳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王某丙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储某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2015年7月4日,被告人储某被岳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储某与被害人王某丙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王某丙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请求对储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储某并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岳西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岳西县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资料,安徽省潜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办案情况说明,物证照片(锅铲照片),岳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证人王某甲、刘某、余某、王某乙、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储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案发后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上述情节,参考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王胜强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