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9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郑守权与被告鲁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守权,鲁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9民初807号原告郑守权。被告鲁文军。原告郑守权与被告鲁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且国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守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文军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守权诉称,2015年3月17日,被告鲁文军称其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肆仟元整,约定2015年4月前归还被告,并立下欠条。2015年4月,被告未履行承诺还款,原告多次催讨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被告鲁文军偿还借款4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被告鲁文军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借款4000元属实,请求推迟到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元,并出具欠条,约定2015年4月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鲁文军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守权认可被告鲁文军的答辩意见,同意被告鲁文军在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庭审过程中的陈述、被告答辩意见、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鲁文军向原告郑守权借款共计4000元,有被告鲁文军向原告郑守权出具的欠条为据,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郑守权请求被告鲁文军归还借款4000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还清借款,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鲁文军主张借款清偿日期确定在2016年12月31日前,原告郑守权当庭予以认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鲁文军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郑守权借款本金4000元,并以4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郑守权自愿负担。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且国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柏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