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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475号原告:孙某某。被告: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詹某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慧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