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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696号原告张某,女,195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东方大道。被告胡某某,男,1957年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