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696号原告张某,女,195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东方大道。被告胡某某,男,1957年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