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2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杨红伟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803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75年9月4日生,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