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终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12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安民街**号2-7-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金工街**号2-2-1。上诉人何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某、被上诉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经过合议。一审原告何某诉称,何某、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分居生活。何某于2012年起诉李某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何某、李某离婚。何某认为与李某已经没有夫妻感情,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何某与李某离婚;2、婚生子由何某抚养。一审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何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与何某已经登记结婚多年,现婚生子即将步入小学,何某应与李某共同给予婚生子一个完整、稳定的家庭,李某不同意与何某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某、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何某,现年6周岁。何某于2012年起诉李某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庭审过程中,何某陈述与李某自第一次起诉前两年就已经开始与李某分居,现与李某已经没有夫妻感情。李某对何某陈述的事实不予认可,并主张李某并非自愿在外租房居住,而是被何某赶出家门的。何某已经离婚两次,现何某已经年过五十,李某也四十岁了,婚生子即将步入小学,孩子聪明可爱,李某希望何某不要再折腾,与李某一同好好抚养孩子长大。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何某要求与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何某虽第二次起诉与李某离婚,但一审法院认为何某现仍不宜与李某离婚,理由如下:第一、何某与李某已经结婚近六年,双方经过漫长的婚姻生活已经建立了较好感情基础,如在生活中出现矛盾和摩擦也是不可避免的,双方均应反思,平静心态后进行沟通和交流,仍有和好可能;第二、现婚生子何某即将步入小学学习,何某、李某双方应该共同为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和学习环境,如果双方离婚,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第三、李某在庭审过程中否认与何某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在外租房居住并非自愿,同时坚决不同意与何某离婚,强烈希望与何某给予婚生子一个完整、安稳的家庭,共同抚养婚生子长大成人,而何某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所述,何某与李某现不宜离婚,故对何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何某、李某有着让人羡慕的三口之家,希望双方能够珍惜这段来之不易的婚姻,共同努力抚养婚生子长大成人。执子之手,与子携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何某与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何某已预付),由何某负担。宣判后,上诉人何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分居已满两年,请求判决其与李某离婚,婚生子由何某抚养。被上诉人李某服从一审判决。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与被上诉人李某夫妻不睦,何某曾于2012年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与李某离婚未获准许,后双方关系并无证据表明有所改善。何某于2015年1月13日再次起诉离婚,双方均认可夫妻分居已超过两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情形,应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审判决不准离婚依据不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何某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彬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