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宜民小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孟永军与韩太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永军,韩太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宜民小字第33号原告孟永军,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韩太平,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永军诉被告韩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永军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永军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永军负担。审判员 苏 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惠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