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中民三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中民三初字第00009号原告:吕某某,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开原市马家寨镇陈屯村**组**号。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陈曙光代理审判员 于 淼人民陪审员 王玉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