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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中民三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中民三初字第00009号原告:吕某某,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开原市马家寨镇陈屯村**组**号。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陈曙光代理审判员  于 淼人民陪审员  王玉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