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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7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宋宏玉与被执行人卢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宏玉,卢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731-2号申请执行人宋宏玉,女,1975年5月6日出生,苗族,住张家界永定区。被执行人卢敏,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宏玉与被执行人卢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6万元,执行人卢敏负担财产保全费1470元;现已执行到位34900元。经查,被执行人卢敏除我院扣留其在张家界康尔佳制药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外,暂无其他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宋宏玉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卢敏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宋宏玉也愿意等被执行人卢敏有能力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张定法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