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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金怀与被申请人白继锋、宋瑞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金怀,白继锋,宋瑞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6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金怀,男,汉族,1953年6月26日出生,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王良中,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鑫雨,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继锋(又名白锋),男,汉族,1976年9月4日出生,住巩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宋瑞杰,男,汉族,1973年1月12日出生,住巩义市。再审申请人王金怀因与被申请人白继锋、宋瑞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郑民四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金怀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仅凭2010年1月12日的算帐条子不能认定王金怀欠白继锋款项。王金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2010年1月12日的算帐条子有王金怀、宋瑞杰签名确认,并有现场证人出庭作证,一、二审法院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再审审查期间,王金怀并没有提供新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王金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金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金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国庆审 判 员  王培强代理审判员  刘向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相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