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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高家庄支行与王印柏、王其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22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高家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高家庄镇。负责人孙志军,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连刚,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王印柏,农民。被执行人王其永,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高家庄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印柏、王其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2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9559.27元,执行费49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王其永之妻霍俊芝银行存款2900元,被执行人王印柏缴纳执行费493元,尚有36659元待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2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陈 寅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