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执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郑明海与廖瑞俊追索劳动报酬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332-2号申请执行人:郑明海,男,汉族,住广汉市兴隆镇。被执行人:廖瑞俊,男,汉族,住什邡市回澜镇。郑明海与廖瑞俊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明海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770元,本院已强制扣划。现被执行人廖瑞俊在新疆务工,家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什邡市人民法院(2015)什邡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柱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