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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2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秦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秦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2966号原告陈某,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秦某,女,199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秦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对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秋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昌金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