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2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秦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秦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2966号原告陈某,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秦某,女,199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秦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对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秋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昌金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