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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开民一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谢某甲与谢甲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谢甲乙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一初字第292号原告谢某甲,男,汉族,1945年9月5日生。被告谢甲乙,男,汉族,1977年9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甲诉被告谢甲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甲以与被告谢甲乙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甲因与被告谢甲乙和好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甲承担。审 判 员  陈瑜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声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