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吕彩霞与四川康福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彩霞,四川康福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吕彩霞,女,汉族,1981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四川康福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方亭镇。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董事长。吕彩霞依据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康福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德执字第268号吕彩霞申请执行四川康福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鹏代理审判员 邵敏代理审判员 杜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