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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一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章益与白洪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章益,白洪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261-2号申请执行人陈章益。被执行人白洪墩。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白洪墩名下的位于福建省建瓯市东门外房产。查封期间内非经本院同意,不得做任何处分。查封期间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良审 判 员  张云梅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