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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苏广东与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正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广东,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正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126号原告苏广东,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董事长。被告郑州正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中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广东诉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正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广东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苏广东负担。审 判 长  潘龙峰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纪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