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苏广东与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正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广东,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正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126号原告苏广东,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董事长。被告郑州正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中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广东诉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正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广东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苏广东负担。审 判 长 潘龙峰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纪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