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802号原告杨某某,女,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小学文化。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认识后,经短时间恋爱,于2011年3月1日在会理县横山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婚后于2011年5月12日生育儿子张某甲。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便匆忙结婚,婚后双方在性格、爱好等各方面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脾气暴躁,还有赌博、酗酒的恶习,长期夜不归宿在外面打牌、喝酒。被告喝酒后脾气更加暴躁,动辄就骂人、打人,每次回到家中稍有不适,便用极其下流的言语辱骂原告,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10月在堵格街上,原被告双方为了一点小事争吵了几句,被告便用板凳将原告的头部打伤,致使原告住院数天,住院期间被告对原告也不闻不问。2014年春节年三十晚上,被告也是为了一点琐事对原告进行殴打,将原告头部、面部打伤,经亲友多次劝解,被告仍我行我素,毫无悔改。被告无论是作为丈夫还是父亲都欠合格,原告生病了住院被告不闻不问,不给原告拿钱看病,原告无奈只能向被告的姐姐借钱看病。儿子到了上学的年龄,被告也不管还称儿子读书与他无关。现被告以自己打工为借口外出三四个月了,对家庭也不闻不问,原告打电话被告经常不接。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在一起生活的可能。原、被告双方有共同债务:向原告父母借的10000元,向被告姐姐借的2000元,合计12000元;有共同债权:借给李高万的10000元,借给张国建的3000元,借给张学发的3000元,借给张国绍的10000元,合计26000元。2015年5月19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某甲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婚生子成年独立生活时止;3、依法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依法共同享有夫妻共同债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举出了以下证据:结婚证1份——拟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情况。被告张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有时候双方发生争吵并不是无缘无故的,原告也打过被告,打牌输钱是事实,但现孩子还小,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中有一部分是已经还了的。打牌的事情,被告已经认错了,被告希望打工挣钱,好好照顾老婆孩子,维持好家庭。如果确实要离婚,被告要求孩子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未向本院举出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充分发表了意见,现对本案证据材料进行如下综合认定:原告所举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经审核,该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分析本案证据材料,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11年3月1日在会理县横山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1年5月12日生育儿子张某甲。在家庭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5年5月19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某甲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婚生子成年独立生活时止;3、依法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依法共同享有夫妻共同债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后生育儿子张某甲,可见二人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一般。原告杨某某虽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但未举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在庭审中,双方的陈述也仅证实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相互缺乏沟通、交流不够,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处理家庭问题时,应当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及时沟通,共同维护好家庭关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晓玲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