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郸民初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红举与石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举,石超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郸民初字第1749号原告张红举,男,一九七二年六月七日生,汉族。被告石超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举与被告石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举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红举撤回起诉。诉讼费3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赵洪伟人民陪审员  朱传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新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