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贵莉与郫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郫某某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232号原告李某某,女,199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邓辉,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郫某某,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刘芮,院长。委托代理人蒋宁,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吴岱宗,系该医院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原告李贵莉与被告郫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冬梅、周良英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贵莉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辉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09元,由原告李贵莉承担。审 判 长 彭 勇人民陪审员 王冬梅人民陪审员 周良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