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加平诉被告张文龙、周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平,张文龙,周曙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568号原告李加平。被告张文龙。被告周曙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平诉被告张文龙、周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禚孝严人民陪审员 刘大庆人民陪审员 周立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