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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加平诉被告张文龙、周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平,张文龙,周曙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568号原告李加平。被告张文龙。被告周曙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平诉被告张文龙、周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禚孝严人民陪审员  刘大庆人民陪审员  周立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