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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孙占全、王惠儒等与保定市中鑫运输有限公司、陈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占全,王惠儒,王翠红,孙萌,孙泽鹏,保定市中鑫运输有限公司,陈梦,孙晓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67号原告孙占全。原告王惠儒。原告王翠红。原告孙萌。原告孙泽鹏。委托代理人苏静平,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中鑫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文伯。被告陈梦。被告孙晓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负责人张保龙。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贾洪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负责人闫雪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占全、王惠儒、王翠红、孙萌、孙泽鹏诉被告保定市中鑫运输有限公司、陈梦、孙晓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占全、王惠儒、王翠红、孙萌、孙泽鹏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占全、王惠儒、王翠红、孙萌、孙泽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70元,撤诉减半收取4635元,由原告孙占全、王惠儒、王翠红、孙萌、孙泽鹏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