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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贝与刘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贝,刘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商初字第293号原告:王贝,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苏刚,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蕾。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恩涛,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金凤,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贝与被告刘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1元,减半收取2,326元,保全费2,420元,由原告王贝负担。审 判 长  于秀洪审 判 员  尚培万人民陪审员  李 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维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