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某某县某建设服务中心与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县某建设服务中心,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135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县某建设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某某县某建设服务中心与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银行划拨措施已执行26600元,剩余83400元及利息未执行。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李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法定的执限内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宝义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 李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覃朝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