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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义贤和胡树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义贤,胡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陈义贤,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17日。被执行人胡树华,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18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宜高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树华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诉讼费23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宜高执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胡树华所有的川QAK91**号奥迪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根据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树华所有的川QAK91**号奥迪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