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桦民二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单云江、郭红、辛强诉桦甸市煊鑫矿产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云江,郭红,辛强,桦甸市煊鑫矿产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二初字第309号原告:单云江,男,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郭红,男,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辛强,男,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桦甸市煊鑫矿产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桦甸市。法定代表人:李振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单云江、郭红、辛强与被告桦甸市煊鑫矿产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云江、郭红、辛强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单云江、郭红、辛强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孟凡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羽 关注公众号“”